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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這是愛~~~醒來好像夢一場~~~ 「外遇」這件事是不少婚姻的夢魘, 許多人在遇到另一半外遇時,往往不知道該怎麼辦、法律上有什麼權益可以主張。 這邊特別幫
除了監護權、扶養費外,離婚後還需要面臨「非監護人」或「未與小孩同住人」將來該怎麼看小孩的問題,在法律上我們稱作「會面交往權」,也就是大家口中的「探視權」。
目前為止看起來江宏傑的日本官司已經順利得分,雖然日本跟臺灣司法體系是分開的,但我國已經有承認日本判決的先例,且我認為臺灣法官應該多少會參考日本判決的內容與理由,本質上這個日本判決對於江宏傑在臺灣的官司
當大家順利離婚、爭取到小孩監護權後,「扶養費」應如何分擔的問題就會隨之而來。 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小孩有保護教養的義務,其中「扶養」也包含在內。
小孩要跟誰,通常是離婚後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也是常常吵得最兇的問題,畢竟小孩是父母心頭的一塊肉,誰都難以割捨。
「執子之手」並非一定會「與子偕老」,離婚這件事在現代社會中已越來越常見。如果雙方能夠理性、和平分手,簽離婚協議書,固然是好事,但往往事情並不會是想像中順利,原因可能是小孩親權(俗稱監護權)、扶養費、財
女醫生預支聘金,事後卻悔婚? 是愛財還是愛情? 結婚乃人生大事,訂婚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