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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ard驚爆遭搜索!

蝦米時報
Dcard驚爆遭搜索!
 
現在網路發達,利用網路犯罪的人也越來越多,這也造成檢警在查緝上越來越困難,並且十分依賴FB、LINE、Dcard這些社群平台的協助,因為所有的電磁紀錄、會員資料幾乎都掌握在這些平台手中。
 
不過,因為FB、LINE這些境外公司的伺服器和資料,幾乎也都在境外,所以檢警大多只能要求這些公司配合,較難直接上門搜索。實際上,這些公司也有與司法機關達成協議,針對殺人、毒品、組織、詐欺這些重罪會協助提供資料,至於妨害名譽這類的輕罪,則不提供。
 
但是,因為Dcard本身是台灣公司,伺服器和資料直接就在境內,所以當Dcard不願意配合時,檢警就可以聲請搜索票直接上門搜索,完全不需要看Dcard臉色。簡單來說,就是要馬配合,要馬被搜,Dcard根本沒有什麼決定空間。
 
另外,Dcard提供會員個資給檢警,並不會有任何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因配合查緝完全是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有利於整體社會利益與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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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① 法律明文規定。
②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③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④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⑤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⑥ 經當事人同意。
⑦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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