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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監護人!可以不給對方看小孩嗎?

清官難斷家務事
我是監護人!可以不給對方看小孩嗎?
 
除了監護權、扶養費外,離婚後還需要面臨「非監護人」或「未與小孩同住人」將來該怎麼看小孩的問題,在法律上我們稱作「會面交往權」,也就是大家口中的「探視權」。
 
「會面交往權」的目的:
「會面交往權」是為了讓小孩在父母離異後,仍能與雙方都保持互動,不至於完全喪失父母其中一方的關愛,藉此降低小孩因父母離婚所受到的影響。
 
因此,會面交往權不僅僅是「非監護人」或「未與小孩同住人」的權利,更是小孩本身的權利,所以即便是監護人也不能阻止。如果監護人有不斷惡意阻止的行為,則下場可能是法院直接將監護權再改給對方喔!千萬不要再覺得監護人最大,什麼事情都可以做。
 
 
如何進行會面交往:
父母雙方可自行約定一個固定的時間,以及接送方式。在約定的情況下,監護人就要按時將小孩交給另一方照顧。
 
會面交往權是存在於父母與小孩之間,如果是阿公阿嬤的話,就沒有所謂一定要給他們看孫子女的權利喔!
 
⚠️建議不要約定「有空就可以」這種模糊的方式,因為往往最後監護人都會以「沒空」當藉口不給看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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